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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001521號戴湘寧之113年5月22日下午2時35分傳票一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戴湘寧之113年5月22日下午2時35分傳票一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審易字第1521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王志成
股 別:來股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