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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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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000662號陳毓晨之審理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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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陳毓晨之傳票一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易字第662號侵占等案件,訂於民國113年5月8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審理程序。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法院書記官                   劉德玉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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