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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板小字第001254號虞冬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虞冬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依聲請)。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板小字第1254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虞冬之清償借款案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內容:本件訂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上午09時46分,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地址:220223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1段30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一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