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板小字第000391號洪銘聰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字型大小: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洪銘聰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板小字第391號原告吳桂春與被告洪銘聰之返還價金案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以下節本係照正本作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91號
原   告 吳桂春  
被   告 洪銘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