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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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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004295號巫勝昌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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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受刑人巫勝昌之裁定正本一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聲字第4295號定其應執行刑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法院書記官   劉德玉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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