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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4915號張蘭香之執行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112司執松字第16491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蘭香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4915號債權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張蘭香間清償票款等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節本:主旨:准許債權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向第三人第一商業銀行林口工二分行收取新臺幣925,118元(含手續費)之債權,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松股書記官郭祐均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