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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000011號何國華,原埼工程有限公司,財團法人台北市無子西瓜社會福利基金會,陳世昌,頂讚工程有限公司,黃靖驊,楊榮泰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民佳 113年度建字第11號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頂讚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原埼工程有限公司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建字第11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原告頂讚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原埼工程有限公司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繕本如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1號
原 告 頂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昌
原 告 原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靖驊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楊榮泰
被 告 財團法人台北市無子西瓜社會福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何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書記官 李淑卿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佳 股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