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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11526號吳文德之執行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113司執松字第1152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文德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526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吳文德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節本:主旨:准許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莊龍鳳郵局收取新臺幣4,676元(含手續費)之債權,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松股書記官郭祐均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