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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51590號費婉馨之自動履行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113司執木字第5159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費婉馨之自動履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1590號債權人游舒雅與債務人費婉馨間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院木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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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本:
主旨:債務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15日內,依說明二履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木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