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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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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板小字第001065號劉桂美之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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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桂美之裁定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板小字第1065號原告昇利財務有限公司與被告林宏叡等之返還借款案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以下節本係照正本作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1065號
原   告 昇利財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宸  
訴訟代理人 陳尚紘  
被   告 林宏叡  
      林憲章  
      劉桂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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