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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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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板小字第000375號王祐紘之小額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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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祐紘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板小字第375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王祐紘之給付信用卡帳款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二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以下為判決節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75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龔筱祺
被   告 王祐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13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肆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捌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伍萬肆仟零陸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魏賜琪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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