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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板簡字第000799號張維倫之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維倫之裁定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依聲請)。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板簡字第799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張維倫之給付信用卡帳款案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一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以下為裁定節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79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賴頤萱
被 告 張維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