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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41號黃莉雅即黃元宏之繼承人、黃慧藍即黃元宏之繼承人之通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黃莉雅即黃元宏之繼承人、黃慧藍即黃元宏之繼承人之表示意見通知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拍字第141號拍賣抵押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表示意見通知,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表示意見通知節本如附件。
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書記官:廖貞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通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通知
地 址:236202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2段249號
傳 真:(02)2266-2981
承 辦 人:廖貞音
聯絡方式:(02)2261-6720轉7601
受文者:黃莉雅即黃元宏之繼承人、黃慧藍即黃元宏之繼承人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非淨113年度司拍字第141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附件:
主旨:相對人黃莉雅即黃元宏之繼承人、黃慧藍即黃元宏之繼承人得於文到後7日內,就本件聲請及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具狀陳述意見,請查照。
說明:
一、本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41號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法院於拍賣抵押物裁定前,就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應 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三、陳述意見,請於如主旨所定期日前提出書狀寄達本庭。
四、相對人如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並無意見,即不必提出書狀。
正本:黃莉雅即黃元宏之繼承人、黃慧藍即黃元宏之繼承人
副本:
司法事務官 李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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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司拍141通知pdf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