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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707號陳玉清,陳國華之113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筆錄繕本、113年4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家純112年度婚字第70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玉清之113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筆錄繕本、113年4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婚字第707號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國113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筆錄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板橋院區家事第四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吳昌穆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