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板簡字第000863號蔡閎宇(原名:蔡正淳)、游荃翔之裁定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民國11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民節113板簡字第86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閎宇(原名:蔡正淳)、游荃翔之裁定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依聲請)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板簡字第863號原告濟峰實業有限公司與被告林聖維(撤回)等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863號
 
原   告 濟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瑜鈞 
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
複代理人  林子軒
被    告 蔡閎宇(原名:蔡正淳)
      游荃翔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事實及理由(均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