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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000139號鄭金鎰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家福113年度監宣字第13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鄭金鎰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監宣字第139號監護宣告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鄭金鎰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主文:宣告鄭○堂(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任鄭○惠(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鄭○堂之監護人。指定鄭○珠(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鄭○堂負擔。
股 別:福股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