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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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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板小字第000324號陳昭霖之判決正本之陳昭霖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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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民國11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民節113板小字第32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昭霖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板小字第324號原告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昭霖之清償借款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24號
原   告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東和 
      送達代收人 吳志遠  
被   告 陳昭霖  
                      (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參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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