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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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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板簡字第003318號楊德志之簡易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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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楊德志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板簡字第3318號原告富華國際行銷有限公司與被告楊德志之給付營業費用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二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以下為判決節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簡字第3318號
原   告 富華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語恩
訴訟代理人 林敬弘
被   告 楊德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營業費用事件,於民國113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 發布日期:113-04-03
  • 更新日期:113-04-03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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