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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024號武德昌空調企業社即薛曉雯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民欽113年度訴字第2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武德昌空調企業社即薛曉雯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4號給付貨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武德昌空調企業社即薛曉雯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繕本如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4號
原 告 明琪興業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西屯區中科路1358之5號
法定代理人 陳琮竣 住臺中市北區漢口路4段35號4樓之1
被 告 武德昌空調企業社即薛曉雯
籍設新北市中和區南山路236號4樓(新
北市中和戶政事務所)
居新北市板橋區重慶路245巷51弄5號1
樓
居新北市中和區圓通路305巷41號2樓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貳萬陸仟貳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肆佰零陸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拾貳萬陸仟貳佰壹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書記官 康閔雄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欽股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