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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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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簡字第000346號王敏思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調解期日通知書、訴訟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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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王敏思之調解期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依聲請)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重簡字第346號原告李石虎等與被告李振吉等之給付租金案件。
  二、應送達之調解期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內容:本件訂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第二調解室(地址:241040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3段145號)開調解庭。
   本件訂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地址:241040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3段145號)開言詞辯論庭。
  四、原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3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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