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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簡字第000012號曾國偉,鍾麗娟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家堂110年度家繼簡字第1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鍾麗娟、曾國偉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家繼簡字第12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鍾麗娟、曾國偉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二編號14、15「應繼分」所載「6/200」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公同共有6/100」。
書記官 劉庭榮
股 別:堂股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