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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08764號許舜森之執行命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113司執月字第876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許舜森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8764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許舜森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
主旨:准許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三重正義郵局收取新臺幣12,002元(含手續費新臺幣250元)之債權,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月股書記官陳冠豪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