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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4號張正明、連文榮、連瑞月、康李娟娟、李氷釋之上訴狀繕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國內、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家少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正明、連文榮、連瑞月、康李娟娟、李氷釋之上訴狀繕本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
法 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
(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4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上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張正明、連文榮、連瑞月、康李娟娟、李氷釋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鄭淑怡
股 別:少股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