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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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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板簡字第001250號黃青林、田冲琦(即黃協之繼承人)、曾淑貞、曾信雄、曾瑜美、曾文龍、翁碧霞、邱新村、黃和彥(即黃美惠之繼承人)、黃碧靜、潘清榮、潘愛珠、潘思安、潘素娥、朱金蓮、黃詠喬、黃詠琪、潘盧香、潘俊吉、潘聖惠、告吳金明、王思銘、藍翠珠、黃道明、葉李春梅、王齊悅、王澤理、陳桂蘭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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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民節112板簡字第125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青林、田冲琦(即黃協之繼承人)、曾淑貞、曾信雄、曾瑜美、曾文龍、翁碧霞、邱新村、黃和彥(即黃美惠之繼承人)、黃碧靜、潘清榮、潘愛珠、潘思安、潘素娥、朱金蓮、黃詠喬、黃詠琪、潘盧香、潘俊吉、潘聖惠、告吳金明、王思銘、藍翠珠、黃道明、葉李春梅、王齊悅、王澤理、陳桂蘭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依聲請)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板簡字第1250號原告王健之與被告黃青林等之分割共有物案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內容:本件訂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地址:220223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1段30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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