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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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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54320號雷國鐸之應買通知及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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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111司執辰字第15432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雷國鐸之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54320號債權人江志順與債務人雷國鐸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節錄:
主旨:公告願買受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不動產者,得於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應買,請查照。
主旨:請於文到5日內,向本院表示對應買人依原定拍賣條件應買附表不動產之意見,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辰股書記官葉瓊霙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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