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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64906號蔡富安之拍賣通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111司執宇字第16490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蔡富安之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25日112板金職四字第180號拍賣期日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6490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蔡富安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節本:
主旨:本公司受理112板金職四字第180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蔡富安所有經法院查封之不動產,定於113年4月17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標室公開拍賣(第四次拍賣),請準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宇股書記官柯思妤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