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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第279號張育仁之判決正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民季112年度金字第27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育仁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金字第27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育仁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繕本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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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金字第279號
原 告 趙明德
被 告 陳禹丞
張育仁
黃郁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附民字第759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8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於原告以1,193,000元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附表: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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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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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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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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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2月30日9時49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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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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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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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2月30日9時51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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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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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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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12月30日14時4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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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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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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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1月3日8時37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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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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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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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1月4日12時45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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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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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計:358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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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 陳逸軒
股 別:季股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