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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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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板簡字第000595號周其鴻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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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周其鴻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依聲請)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板簡字第595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周其鴻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案件。
  二、應送達之,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內容:本件訂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上午11時13分,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地址:220223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1段30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一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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