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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親字第000025號蔡至偉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家雨112年度親字第2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至偉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親字第25號認領子女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板橋院區家事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謝淳有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