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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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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板簡字第003259號孫宗盟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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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民國11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民節112板簡字第325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孫宗盟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板簡字第3259號原告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孫宗盟之給付信用卡帳款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附件: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板簡字第3259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張沛綾 
被   告 孫宗盟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板簡字第3259號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下午4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通   譯 黃文彥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玖仟參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壹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拾貳萬玖仟參佰陸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均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子榕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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