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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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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000105號黎氏秋賢(LE THI THU HIEN)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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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家嫺113年度婚字第10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黎氏秋賢(LE THI THU HIEN)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婚字第105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黎氏秋賢(LE THI THU HIEN)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法院地址:220223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1段30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張雅庭

股       別:嫺股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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