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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板司小調字第000281號陳彥豪之裁定正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民國11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113板司小調字第281號
主旨:公示送達聲請人陳彥豪之裁定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板司小調字第281號原告陳彥豪與被告羅慧娟之損害賠償案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明宏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司小調字第281號
聲請人 陳彥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慧娟間「我知道錯了請求原諒」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成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