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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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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板司小調字第000281號陳彥豪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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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民國11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113板司小調字第281號
    
主旨:公示送達聲請人陳彥豪之裁定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板司小調字第281號原告陳彥豪與被告羅慧娟之損害賠償案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明宏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司小調字第281號
聲請人 陳彥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慧娟間「我知道錯了請求原諒」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成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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