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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板簡字第002750號親安心益生菌有限公司、邱能裕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親安心益生菌有限公司、邱能裕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板簡字第2750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親安心益生菌有限公司、邱能裕等之清償借款案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以下節本係照正本作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板簡字第275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江坤明(兼送達代收人)
鄭安佑
被 告 親安心益生菌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邱能裕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芳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捌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