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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板簡字第000390號王俊森(原名:賴月琴)之裁定正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民國11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民節113板簡字第39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俊森(原名:賴月琴)之裁定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依聲請)。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板簡字第390號原告陳姲妡與被告王俊森(原名:賴月琴)之返還借款案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390號
原 告 陳姲妡
被 告 王俊森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均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