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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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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板簡字第000390號王俊森(原名:賴月琴)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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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民國11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民節113板簡字第39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俊森(原名:賴月琴)之裁定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依聲請)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板簡字第390號原告陳姲妡與被告王俊森(原名:賴月琴)之返還借款案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390號
原   告 陳姲妡  
被   告 王俊森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均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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