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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448號范氏來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8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家堂112年度婚字第44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范氏來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448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范氏來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劉庭榮
股 別:堂股
- 發布日期:113-02-08
- 更新日期:113-02-08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