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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1253號春宇有限公司(原名:展裕國際有限公司)、蔡文淵之假扣押裁定及假扣押聲請狀繕本各1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112司裁全協全字第125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春宇有限公司(原名:展裕國際有限公司)、蔡文淵之假扣押裁定及假扣押聲請狀繕本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1253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春宇有限公司(原名:展裕國際有限公司)、蔡文淵、林麗雅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協全股書記官梁福建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協全股
- 發布日期:113-02-01
- 更新日期:113-02-01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