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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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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板簡字第002815號昇利財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一權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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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英民節112板簡字第281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昇利財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一權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依聲請)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板簡字第2815號原告徐貴英與被告昇利財務有限公司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案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內容:本件訂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地址:220223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1段30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 發布日期:112-12-04
  • 更新日期:112-12-04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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