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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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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簡字第45號李維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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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李維之判決正本一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審金簡字第45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三、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法院書記官   許雅琪                 
 

  • 發布日期:112-05-26
  • 更新日期:112-05-26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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