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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簡字第45號李維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李維之判決正本一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審金簡字第45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三、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法院書記官 許雅琪
- 發布日期:112-05-26
- 更新日期:112-05-26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