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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00號賴威名之判決正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英民潔 112年度訴字第70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賴威名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700號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賴威名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繕本如附件。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70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黃新怡
被 告 賴威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陸萬零捌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内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二,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書記官 林俊宏
- 發布日期:112-05-24
- 更新日期:112-05-24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