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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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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00號賴威名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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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英民潔 112年度訴字第70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賴威名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700號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賴威名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繕本如附件。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70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黃新怡  
 
被      告  賴威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陸萬零捌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内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二,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書記官  林俊宏
 
  • 發布日期:112-05-24
  • 更新日期:112-05-24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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