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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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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4459號林勇明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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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英112司執和字第3445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勇明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445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林勇明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節本:
主旨:准許債權人向第三人臺灣土地銀行西三重分公司收取新台幣110,212元(含手續費250元)之存款債權,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和股書記官涂菀君

  • 發布日期:112-05-24
  • 更新日期:112-05-24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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