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000300號柯姈岄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英民事陽112年度司聲字第300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柯姈岄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300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柯姈岄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繕本如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張有玉
相 對 人 柯錦祥
柯錦煌
柯錦田
柯姈岄
柯月卿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每人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46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
書記官 楊佩宣
- 發布日期:112-05-24
- 更新日期:112-05-24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