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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簡字第000477號何姍蔚、何霽傑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何姍蔚、何霽傑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重簡字第477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何姍蔚等之清償借款案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內容:本件訂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下午3時25分,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地址:241040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3段145號)開言詞辯論庭。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 發布日期:112-05-24
- 更新日期:112-05-24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