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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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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字第69號佳鄉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廖麗芬)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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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英民儉112年度勞小字第6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佳鄉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廖麗芬)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至第152條之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勞小字第69號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文書主旨:
本院定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屆時應準時到庭。
備註:
(一)起訴狀繕本1件、命答辯通知1件。

書記官  王思穎


函 稿 代 碼:E012-2 公示送達公告(辯論期日通知)
股       別:儉股
 

  • 發布日期:112-05-24
  • 更新日期:112-05-24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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