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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板簡字第001024號王國樑之裁定
公示送達被告王國樑之裁定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板簡字第1024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王國樑之清償借款案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節本如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02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王國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 發布日期:112-05-24
- 更新日期:112-05-24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