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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84108號葉長祿之執行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英111司執衷字第18410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葉長祿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84108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葉長祿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節本:
主旨:禁止債務人葉長祿(身分證統一編號:E1******84號)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林口分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口工二分公司之所有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主旨:債務人對第三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口工二分公司之存款債權,在新臺幣67元及美金39.33元範圍內,應依說明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衷股書記官陳芳瑤
- 發布日期:112-05-24
- 更新日期:112-05-24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