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板小字第000247號蔡欽樺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英民節112板小字第24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欽樺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板小字第247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蔡欽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24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沈志
      送達代收人 鍾富丞  
被   告 蔡欽樺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參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 發布日期:112-05-24
  • 更新日期:112-05-24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