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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板小字第000146號顏建宏之民事聲請狀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顏建宏之民事聲請狀。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49條第4項,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板小字第146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顏家恩等之清償借款案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聲請狀,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民事聲請狀內容: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變更為林麗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 發布日期:112-05-24
- 更新日期:112-05-24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