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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303號胡家芬之裁定正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英民事琦112年度司聲字第303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胡家芬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303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胡家芬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繕本如附件。
附件(節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蔡豐任
相 對 人 三鼎影視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家芬
郝同好
何青耘
李協諭
相 對 人 胡家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三鼎影視製作有限公司、胡家芬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陸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
書記官 賴峻權
- 發布日期:112-05-24
- 更新日期:112-05-24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