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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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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簡聲字第72號林美卿、呂美玉之意思表示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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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    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林美卿、呂美玉之意思表示公示送達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簡聲字第72號聲請人信義區吳興街二期整宅地區都市更新會與相對人林美卿等人間公示送達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繕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簡永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簡聲字第72號
聲 請 人 信義區吳興街二期整宅地區都市更新會
法定代理人 林進錚  
相 對 人 林美卿  
                    呂美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7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依都市更新條例通知相對人領取第三人林王對之現金補償費,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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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年度司簡聲字第72號pdf
  • 發布日期:112-05-24
  • 更新日期:112-05-24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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